各区县卫生局、局直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按照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卫生部、省卫生厅卫生信息公开要求,现就市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及全市医疗卫生单位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
推行信息公开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 和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卫生信息是指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和医疗卫生机构在履行职责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认真贯彻施行《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与其利益密切相关的卫生信息是卫生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卫生部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更好地为公众健康服务的具体体现。
二、 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卫生信息公开工作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更新观念,把信息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各项工作制度,精心组织实施,认真研究和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困难,积极推进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
按照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卫生部、省卫生厅信息公开要求,结合全市卫生工作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西安市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西安市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西安市卫生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暂行规定》和《西安市卫生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对西安市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分类、方式及有关要求进行了规范。局机关各处室要按照《西安市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西安市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积极主动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为市民提供优质卫生信息,进一步提高局机关办事效率。各区县卫生局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可参照《西安市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制定本部门的信息公开目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同时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办理工作。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和有关要求,加强网站建设,使单位网站成为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市卫生局网站近期已改版,各区县卫生局、局直各单位在加强自身网站建设的同时,要及时为市卫生局网站提供内容,做好专题链接,共同建设和维护好全市卫生系统网站群。
三、积极开展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
各级各类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医疗卫生机构,要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按照《条例》的规定积极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一)市卫生局按照省卫生厅规定,结合西安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全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制定具体信息公开目录,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全面提高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水平。
(二)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卫生监督机构应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按照我局制定的《卫生监督机构信息公开目录》的具体要求,公开在履行卫生监督管理职能、实施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和保存的信息,重点公开本单位卫生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律依据、条件、程序、提交材料目录、办理结果以及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卫生监督检查的内容、法律依据、程序和范围,卫生行政处罚和卫生行政强制的种类、法律依据、程序、时限和结果等。
(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遵循全面、便利、快捷、有效的原则,按照我局制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信息公开目录》的具体要求,主动公开履行公共卫生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卫生信息,重点公开本辖区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职业病等的预防控制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食品危害健康因素和食源性疾病预防控制和评价信息,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信息,以及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技术服务内容、方式和价格等信息。
(四)各级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各单位要按照我局制定的《医院信息公开目录》、《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公开目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信息公开目录》以及《乡镇卫生院信息公开目录》的具体要求,及时编制完成本单位的信息公开目录和具体信息,按要求选择适当途径,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要通过信息公开工作促进政务公开、院务公开和医疗卫生机构的科学管理,接受社会各界和患者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四、明确保密审查制度,做好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工作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卫生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卫生信息,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卫生信息不得公开。
各单位在形成卫生信息的同时要明确该信息是否涉密,原则上主动公开范围内不涉密的信息均要公开。对于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但是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要将保密内容予以删除,经法定程序解密后再予以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要采取书面送达的方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确保第三方知晓,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方可对外公开;第三方未在要求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并向第三方说明理由。
附件:1.《西安市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 《西安市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3.《西安市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4.《西安市卫生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暂行规定》
5.《西安市卫生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6.《卫生监督机构信息公开目录》(试行)
7.《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信息公开目录(试行)
8.《医院信息公开目录》(试行)
9.《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公开目录》(试行)
1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信息公开目录》(试行)
11.《乡镇卫生院信息公开目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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