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严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大源头治理的力度,有效地遏制医务人员医疗活动中拿回扣、收红包、开单提成、滥检查等违规行为,促进行风的进一步好转,特作如下规定: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科主任作为科室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 落实科室纠风责任。对纠风工作不力,疏于管理,科室医务人员顶风违纪,继续收受“红包“、药品回扣、“开单提成“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者,一经查实,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凡在医疗服务中,对患者冷、硬、顶、推甚至动手伤人,造成不良影响者,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并要求当事人向患者道歉,扣除当事人年度医德医风考评分值 2 分;造成不良后果者,除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降职半年至一年处理。患者因服务态度每投诉一起,扣科室当月医德医风服务质量分值 10 分。
三、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一律不得接受患者钱、物和吃请。凡收受患者家属“红包“、物品,收受者必须在 3 日内退还患者或上交科室,由科室负责在 3 日内将钱、物如数退还本人或上交医院。逾期不退,接受钱物 500 元以下者,扣罚当事人 3 个月绩效; 500 元以上者,扣罚 6 个月绩效。同时年度医德医风考核为不合格。属个人索要者,一律给予降职、降薪半年处分。对收受钱、物数额 1000 元以上者,按中央纪委、国务院有关经济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处理;对于吃请问题,折合人民币按收受“红包“处理。个人收受回扣、“红包“,所在科室取消年底评优资格,追究科主任管理责任。科室集体收受“回扣“或收受药品、器械“进科费“私分,一经查实,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免除科主任职务。
四、任何科室或个人违犯物价政策,巧立名目乱收费或重复收费,一经查实,除退还全部非法收入外,个人处以 1 — 3 倍罚款,科室扣罚 1 — 3 个月绩效总额。
五、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私自收费。如有违反,一经查实,除没收当事人或科室私收金额外,个人私收现金,处以 5 倍罚款,予以待聘,并扣除年度医德医风考评分值 5 分。如重复违反,当事人年度考核不合格,职称晋升延迟两年申报。科室私收现金,处以 10 倍罚款,扣除科主任绩效三个月。重复违反,免去科主任职务。禁止科室设立“小金库“,一旦违反,除没收所有非法金额外,免去科主任职务,科室三年内不得参加评优。
六、在医疗工作中出具假证件者(如: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化验单等),扣罚当事人 3 个月绩效奖,吊销处方权或诊断报告权半年;收受贿赂出具违法证件者,按索要“红包“条款处理,并吊销处方权或诊断报告权半年,同时扣除所在科室当月绩效。取消年终评优资格。
七、认真执行《处方管理办法》,按临床用药规范,合理用药。严禁开大处方、贵重药、开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物和辅助检查,如有违反,一经确认,按《医院综合质量考核标准》进行处罚。重复违反,情节严重者,予以待聘。
八、严禁医务人员以任何形式收受药品推销人员的各种回扣,严禁为药品经销单位和推销人员登记、统计处方,提供用药情况,违纪违规者,视情节轻重,没收其所得,停职检查;停止处方权 3 — 6 个月;解聘或待岗;取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 1 — 3 年;处以所得回扣金额 10 — 20 倍罚款或给予纪律处分。
九、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一律不得收受回扣,不得接受礼金、有价证券及代币购物券。未经医院批准,门、急诊、专家门诊及临床科室不允许以任何理由将病人向其他医院转诊、手术、开检查单(如属我院无此设备,又急需检查者按正常医疗程序转诊),从中收取介绍费、开单费等,一经查实,没收违规所得,扣罚当事人 6 个月绩效。凡在购置器械、设备以及承包基建、维修工程等业务往来中,私自收受各种名目的“回扣“、实物中饱私囊者,除扣罚全年绩效奖外,一律给予行政处分,并降级、降职或降薪使用一年。
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有关条款执业。未经医院批准,不得利用工作时间,擅自在外应诊、会诊、手术。经劝阻不改者,给予降职半年处理,由此引发的一切问题,按卫生部相关法规或条例执行。
十一、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私自在病房、门诊自购小型仪器设备或经销药品,不得私自与外单位签定各种经济合同、协议。违规者,没收其全部收入,扣罚科室 3 个月绩效总额,并扣科室负责人 3 — 6 个月绩效工资,个人处以非法收入 1 — 2 倍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降职、降级半年至一年处分。
十二、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随意减、免收费项目或标准,未按医院规定程序进行减、免收费者,属漏费行为,一经查实,责令当事人或科室将减免收费部分的金额追回,上交医院。并扣当事人 3 个月绩效,扣除个人医德医风考评分值 5 分,取消科室年底评优资格。
十三、禁止在诊疗活动中,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套取药品、检查费用,或不按医嘱用药,少用或不用药品。一经查实,责令当事人补交或退回药品、检查费用。同时,处当事人 5 倍罚款,并予以待岗处理。扣除当事人所在科室当月医德医风服务考评分值 10 分。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十四、医院各职能管理部门对所辖科室或本部门中发生的不正之风及群众反映、举报的问题,有意包庇、隐瞒,不按规定处理者,除追究领导责任外,扣罚部门负责人 3 个月绩效工资,同时扣除部门当月绩效,该部门两年内不能参加各类评优活动。对举报人,除对其保密、维护本人正当权益外,给予 100 — 300 元奖励。对检举揭发者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的,加倍处罚。
十五、因发生不正之风而受到吊销处方权、诊断报告权、降职、降薪、降级、解聘或受党纪、政纪等处分者,取消职称晋升及评优资格两年。
十六、各职能科室应定期下科室检查,并将纠风工作纳入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细则中,凡发生不正之风的查处工作,由院纠风办牵头,涉及经济处罚的由院办、审计科、财务科办理;涉及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委、人事科办理,限期一个月内查办结案。
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关制度与本规定不符者,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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