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25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链接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504/t20250430_445085.html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包括总则,预防,监测、报告和预警,疫情控制,医疗救治,保障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9章115条。其中明确,传染病防治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的原则。
新法进一步明晰了政府部门、疾控机构、医疗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和公民个人等各类主体在传染病防治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强化了跨部门的传染病防治协作机制。
修订后的法定传染病报告病种
法定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和管理要求,分为甲类、乙类、丙类及突发原因4不明传染病,共计40种。其中甲类传染病2种、乙类传染病27种、丙类传染病11种。
甲类传染病:(2种):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27种)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甲管)、 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新亚型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猴痘、炭疽(肺炭疽甲管)、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疟疾、血吸虫病。
丙类传染病:(11种) 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手足口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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