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 医生 患者 党建 ENGLISH
logo
首页 >科室导航>精神心理门诊>科普知识>正文

发现自杀的重要线索和自杀防治

2011.07.05

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考虑到当事人在近期内进行自杀的可能性:


1. 如果当事人在交谈中、日记中或行动中流露了对人生的悲观情绪,甚至表露过自杀的意愿,应该予以高度重视。有研究表明,流露自杀的意愿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自杀危险信号,虽然并非所有表露自杀意愿的人都会自杀,但绝大部分自杀死亡者在行动前均以各种形式表露过自杀念头。


2. 自杀未遂,千万不要认为自杀未成功就一定说明当事人”其实并不想自杀“,因而忽视了其自杀的危险性。无数的教训告诉我们,这是一条极其重要的线索。


3. 行为反常,如热衷于讨论自杀的方法或特别回避自杀的话题,如无端的拒绝医疗救治和家人的照顾,如长期焦躁的情绪突然平静下来,都可能是自杀的先兆。


4. 抑郁症或精神障碍患者是自杀的高危人群。当他们症状严重时,如有命令性幻听,又自责、自罪、被害妄想,我们自然要有足够的勇气防范他们自杀。容易麻痹的患者症状缓解的初期,患者貌似”平静“,实则正是在品味人情冷暖、世态炎凉,如果患者不能忍受社会的偏见、歧视、疏远和拒绝,自杀便是他们可能的一种选择。


对自杀高危人群的预防,要做到早发现、早防治。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缓和人际关系、解除心理困惑、治疗精神障碍等,都可以明显的起到防治自杀的作用。对于曾经有过自杀行为的人更要有针对性的进行专科治疗或心理治疗,加强社会支持系统,以防止再次自杀。


科普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