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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医保报销比例

2019.03.08浏览量:

  省市医保报销比例
  (医保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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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以上比例专指医保范围内费用,即须剔除自费项目、超限价费用、起付线和先行自付等费用。2、被确定为扶贫救助对象的居民医保患者,在上述比例的基础上上调10%,大病起付线由10000元下调至3000元。


  关于二次报销
  一、职工二次报销
  用人单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保险,且按时足额缴费的职工,都可享受二次补助。二次补助的报销范围包括住院费用个人自付部分、门诊施治三种特殊病种(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服抗排斥药、恶性肿瘤放化疗)的费用自付部分,超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其中,住院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医疗机构级别不同分别给予二次补助,补助比例为三级医疗机构补助20%,二级医疗机构补助30%,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补助40%。一般情况下,医保患者出院结算时,二次补助已在结算单上体现,无须患者再次报销。
  二、居民二次报销
  1.居民二次报销流程。居民医保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完成后,备齐发票、结算单、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等资料最迟于次年元月底前到所属区县医保中心办理二次报销手续。
  2.二次报销比例。二次报销为分阶段报销。即二次报销基数=总费用-自费-已报销金额-10000(低保、低收入及特殊人群下调为3000元),若基数≦50000元,报销比例为50%;>50000元,≤100000元部分,报销比例为60%;>100000元部分,报销比例为80%。低保、低收入及特殊人群每阶段报销比例提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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