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销标准
起付线(成人3000元,0—14岁儿童2100元,五官科患者2100元)以上,纳入报销范围内费用报销55%,年累计≦13万元/人/年。建档立卡扶贫户患者报销比例提升5%。
2.限制性条款
乙类药患者先行自付10%。>150元及以上大型仪器设备检查检验费用患者先行自付30%。医用材料(不含自费项目)单价低于2000元的,全部纳入报销范围;单价在2000—10000元的,超出2000元部分50%纳入报销范围;单价在10000—30000元的,超出2000元部分40%纳入报销范围;单价在30000元以上的超出2000元部分30%纳入报销范围;康复性治疗、支具等不予报销。
3.二次报销、民政救助、第四重保障等报销。备齐发票、结算单、诊断证明、费用清单、病历复印件最迟至次年元月底以前提交所在区县合疗经办中心办理后续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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