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知识问答(三)

  信息来源:预防保健科   发布时间: 2008-03-03  

    13.什么是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答:两周内发生的有流行病学相关性的2例或2例以上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有流行病学相关性是指病例发病前曾经共同居住、生活、工作、暴露于同一环境,或有过密切接触,或疾病控制专业人员认为有流行病学相关性的其它情况。)
    14.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发现与报告如何进行?
    答: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发现符合不明原因肺炎定义的病例后,应立即报告医疗机构相关部门,由医疗机构在12小时内组织本单位专家组进行会诊和排查,仍不能明确诊断的,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注明“不明原因肺炎”并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立即向当地县级疾控机构报告,并于24小时内将填写完成的传染病报告卡寄出。县级疾控机构在接到电话报告后,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
    县级疾控机构要将发现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情况及时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务人员在发现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后,医院应立即组织本院专家组进行会诊,并进行网络直报,同时向县级疾控机构报告。县级疾控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不具备相应诊治条件的乡镇、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时,应立即将其转至县级及以上医院进行诊治,由接收病例的医院进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网络直报。
    各级疾控机构在日常疫情监测中,要每日主动监视和分析网上报告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数据,分析是否有同一时间、空间或特定职业的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发生。
    15.医源性废水如何处理?
    答: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门诊部)须对医疗污水进行消毒处理,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防止污染:要防止传染病病原菌的排放和对环境的污染。对可能排出大量传染病病原菌的传染病院、结核病医院和传染病房及受到传染病病原菌污染的污水进行严格的消毒处理,达到相应的医院污水排放标准方可排放。
    (2)分类处理:对含有某些化学毒物的废水废液要尽量单独收集,分别处理,防止大量有毒有害物质进入综合排水系统。
    (3)严格排放:对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单独收集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再排入综合污水系统。
    (4)执行标准:对医疗污水应视其排污去向,按不同的要求进行处理,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当医疗污水排放到有集中污水处理厂的城市下水道时,以解决生物性污染为主,可采用一级处理;当医疗污水排放到地面水域时,应根据水体的用途和环境保护部门的法规与规定,对污水的生物性污染、理化性污染及有毒有害物质进行全面处理,应采用二级处理。
    (5)确保效果:医疗污水可选用加氯消毒法、臭氧消毒法、二氧化氯消毒法等方式进行消毒处理,有专人负责,并注意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与管理。
    (6)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接受当地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测与技术指导。
    16.医疗机构中污物怎么分类?
    答:医疗机构中的污物包括有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包括:感染性废弃物、病理性废弃物、损伤性废物(医用锐器)、药物性废弃物、化学性废弃物。针对控制传染性的、医源性感染来说,主要是应加强感染性废弃物的管理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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